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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东中段。小型微耕机以小型柴油机或汽油机为动力,具有重量轻,体积小,结构简单等特点。在汉中市汉台区的新桥东中段有一家售卖小型微耕机,该厂家制作出的小型微耕机受到当地人们的支持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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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2017年开始,国三标准的车辆不得过户上牌,但车主自用还是允许的,这种情况下,使用直至车辆最后报废为止。所谓国三标准,指的就是中国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Ⅲ号的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尾气污染物含量相当于欧Ⅲ的含量,不同的是新车必须安装一个BD即车载自诊断系统。当车辆因为油品质量等因素,造成排放没有达到欧Ⅲ标准的时候,BD系统将自行报警,转而进入系统默认模式,发动机将不能正常工作,车辆只能进入特约维修站进行检查和维护。不能过户的情况如下:

1、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2、达到报废年限的(如车况较好,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可以过户,但不准转籍;

3、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4、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

5、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6、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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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中市过户的二手车环保标准必须达到五级。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五阶段)》: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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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农业补贴汇总如下:

1.种粮直补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元,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0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元,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补贴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一般机具的中央财政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5年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机具种类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2015年适时调整完善补贴政策,安排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共234亿元,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5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118元,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保持2014年水平不变。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具体奖励办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前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权重分别为60%、20%、20%,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用不同的奖励系数,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根据2008-2010年分省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4年,为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切实保证农民收益,国家启动了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试点。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9100元。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对南方台风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建立了地方先救灾中央后补助的救灾机制,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按照这个机制引导地方主动救灾。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在建设好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的基础上,突出抓好5个市(地)、50个县(市、区)、500个乡(镇)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试点。同时,在60个县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试点。为提升创建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助标准、不同作物间的示范片数量和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县进行适当调整。严格实行项目轮换制,对连续3年承担高产创建任务的示范片,要变更实施地点。鼓励开展不同层次的高产创建,探索在不同地力水平、不同生产条件、不同单产水平地块,同步开展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原则上中低产田高产创建示范片数量占总数的1/3左右。通过项目实施,试点试验、集成推广一批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带动实现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进一步提升我国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3.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2015年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在蔬菜、水果、茶叶专业村实施集中连片推进,实现由“园”到“区”的拓展。特别是要把标准园创建和老果茶园改造有机结合,与农业综合开发、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实施紧密结合,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和产业化经营的高标准、高水平的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标准化示范区。

为实现蔬菜周年均衡供应,重点抓好“三提高”:一是提高蔬菜生产能力,继续抓好北方城市设施蔬菜生产,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规模,提供可复制的技术模式,提高利用率及北方冬春蔬菜自给能力;二是提高蔬菜生产科技水平,加快推广一批高产、优质、多抗的蔬菜新品种,重点选育推广适合设施栽培的茄果类新品种,蔬菜标准园创建以集成示范推广区域性、标准化的栽培技术为重点,提高蔬菜生产的科技水平;三是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水平。2015年,在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的资金安排上,加大对种植大户、专业化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标准化生产的支持力度,推进蔬菜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5亿亩以上。在项目实施上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取土化验、田间试验,不断完善粮食作物科学施肥技术体系,扩大经济园艺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逐步建立经济园艺作物科学施肥技术体系。加大农企合作力度,推动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探索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配方肥使用补贴试点,支持专业化、社会化配方施肥服务组织发展,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施肥技术服务。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

为支持使用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从2014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高效缓释肥集成模式示范项目资金300万元,在黑龙江省、吉林省、河南、甘肃省和山东5个省重点推广玉米种肥同播一次性施用高效缓释肥料技术模式和地膜春玉米覆盖栽培底施高效缓释肥料技术模式。从2011年开始,国家启动了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2015年财政专项安排996万元,继续在北京等17个省(市)的42个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生产大县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补助农民因用低毒生物农药而增加的用药支出,鼓励和带动低毒生物农药的推广应用。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从2014年起,“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改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8亿元资金,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有机肥转化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一是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综合技术。在南方稻作区,主要解决早稻秸秆还田影响晚稻插秧抢种的问题。在华北地区,主要解决玉米秸秆量大,机械粉碎还田后影响下茬作物生长、农民又将粉碎的秸秆搂到地头焚烧的问题。根据不同区域特点,推广应用不同秸秆还田技术模式。二是加大地力培肥综合配套技术应用力度。集成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肥田作物、施用土壤调理剂等地力培肥综合配套技术,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试点工作和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大、补充耕地数量多的省份大力推广应用。三是加强绿肥种植示范区建设。主要在冬闲田、秋闲田较多,种植绿肥不影响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发展的地区,设立绿肥种植示范区,带动当地农民恢复绿肥种植,培肥地力,改良土壤。

2015年,在东北四省区开展黑土地保护试点工作,选取试点县,综合集成技术模式,加大投入,创新机制,着力改善黑土设施条件,全面提升黑土地质量,促进粮食和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2014年,国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一是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细化了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要求。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不需要补充耕地,鼓励取耕作层剥离等技术措施保护耕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替代在实践中很难做到的“占一补一”要求。平原地区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避开基本农田的,允许经论证后占用基本农田,并按质保量补划。鼓励地方统一建设公用设施,提高农用设施利用效率,集约节约用地。增加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时,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省级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是将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按照院清理行政审批的整体要求,将设施农用地管理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在简化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的同时,要求乡镇、县级人民和国土、农业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并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2015年,国家继续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强化种业政策支持,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一是实施中央财政对国家制种大县(含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大县)奖励政策,取择优滚动支持的方式加大奖补力度,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财政保费补贴目录,支持制种产业发展。二是继续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在国家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三是继续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劣行为专项行动,保护农民和品种权人利益。四是发布供需和价格信息,落实国家救灾备荒储备任务5000万公斤,帮助受灾地区生产自救,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五是推进国家玉米、大豆良种重大科研攻关,实施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组织第三次种质全国普查,尽快培育和推广突破性品种。六是推动科研、人才向企业流动。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机构开展种业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推动成果赋权和公开交易转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优势企业开展技术服务。

19.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构建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各个节点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农产品从生产源头到产品上市前的全程质量追溯。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加快制定质量追溯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推动国家追溯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同时,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投入,不断完善基层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按照先试点再全面推进的原则,对“三品一标”获证主体及产品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覆盖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目标。

20.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按照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推进社会共治的原则,把创建活动重点集中于“菜篮子”产品主产县。从2015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4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并探索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38亿元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其中,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3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但因政策资金调整优化等原因,暂停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一年。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组织招标购;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国家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7.8亿元补助经费。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5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国家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6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8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1.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重点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以综合利用为手段的规模化沼气。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在原料规模化收集有保障、天然气气源短缺、用户需求量大的地区,主要用于接入市政燃气管网、提供车用生物天然气、给周边工商业用户供气,优先安排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沼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主要与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相配套,在养殖业发达和养殖污染严重的地区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建设,主要用于养殖场自用和发电上网。中小型集中供气沼气工程建在人口集中、原料丰富的地区,主要用于为村组居民和新农村集中供气,促进美丽乡村建设。鼓励沼气专业运营机构进入农村沼气建设领域,优先支持PPP(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强化科技支撑作用,鼓励提高产气率和节能增效等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32.开展农业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一是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推动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与分级管理,设置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监测国控点,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我国南方6省区启动水稻产区稻米重金属污染状况一对一协同监测,以南方酸性水稻土产区为重点区域,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示范,对中轻度污染耕地实行边生产、边修复,在重污染区域,开展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同时对试点示范农户进行合理补偿。开展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完善全国农业面源污染国控监测网络,加强太湖、洱海、巢湖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或对环境敏感的湖泊、流域,力争实施一批综合治理工程。在养殖、地膜、秸秆等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健康养殖、全生物可降解膜示范、农田残膜回收与再生、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等。三是积极探索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进一步加强在重点流域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对用化肥农药减施、农药残留降解等环境友好型技术和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的农户进行补贴,鼓励农户用清洁生产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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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蓝鹰大富鑫石油有限公司铺镇工业园区加油站是2015-09-09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工业园区。

汉中市蓝鹰大富鑫石油有限公司铺镇工业园区加油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700MA6YN2YQ9H,企业法人郑朱凤,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汉中市蓝鹰大富鑫石油有限公司铺镇工业园区加油站的经营范围是:汽油(含石脑油、溶剂油)、柴油(含燃料油)零售(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日),煤油(含特种油)、润滑油零售;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陕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4193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6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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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到目前2017年05月13日还没有禁止摩托车上路,只是汉中市中心城区“黄标车”禁行及机动车禁鸣了。根据汉中市人民2016年6月3日印发的《汉中市人民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黄标车”禁行及机动车禁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汉中市中心城区“黄标车”及其他机动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汉中市中心城区通行、作业、停放的机动车(摩托车暂时除外),应当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办理,新车6年内免检核发、属地办理;6年后每年由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核发

第四条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判定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和环保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认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一律按“黄标车”对待。

第五条 机动车禁鸣、“黄标车”禁行范围:汉中市中心城区东一环路以西、滨江路以北、西一环路以东、北一环路以南。

第六条 在机动车禁鸣区域内,除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按相关规定可以使用喇叭和警报器外,其它机动车一律禁止鸣喇叭。凡未经批准安装、改装车用喇叭或报警装置的一律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汉中市中心城区“黄标车”禁行及机动车禁鸣管理工作,以公安部门为主、环保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工作由交警支队一、二大队负责,环保汉台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配合,交警支队、市环保局负责督导检查。

第八条 凡违反汉中市中心城区“黄标车”禁行及机动车禁鸣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执勤民警查纠。对不服从管理,强行驾驶“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和在禁鸣区域鸣喇叭的驾驶人,由执勤民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阻扰公安民警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由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合理设置禁行、禁鸣标志、标牌,提醒驾驶人按照规定通行。

第十条 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二、根据《黄标车》

黄标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通常是尾气排放污染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按排放限值比较,一辆黄标车的排放量分别相当于5辆国Ⅰ、7辆国Ⅱ、14辆国Ⅲ、20多辆国Ⅳ汽油车。[1]?这类在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达到相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上路行驶。黄标车由于单车排放高,应优先管控和淘汰。

在地方,“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