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柴汽油计价周期是多少?

2.私人可以贩卖柴油吗

3.7月10日起淄博成品油价格上调7月10日起淄博成品油价格上调多少

4.关于3月31日油价不做调整说明

5.我自己在加油站买来的汽油柴油 在家里零售犯法吗 如果犯法仍该怎样处罚

成品油价格新机制_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

中国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颇为复杂。主要是以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成品油交易价格为基础,参考运杂费、保险费及国内关税及由国家确定的成品油流通费用,最终形成由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中石油与中石化再在此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8%的范围,最终制定出终端的零售价格。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价格机制存在两大弊端:首先是滞后定价。由于此定价机制是和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的成品油而非原油市场价格挂钩,考虑到原油加工成成品油大约需要一个月时间,即使国际原油价格平稳,一般而言国内成品油价格也会滞后于国际油价一个月的时间。

另一个弊端是油价倒挂。所谓油价倒挂,是指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倒挂。中国原油价格已经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成品油价格仍然受到国家调控,取的是区间定价。即只有当国际成品油价格波动大于一定幅度时,发展改革委才会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这个机制在国际市场油价大幅度波动、国内50%左右的原油依靠进口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原成油价倒挂”现象。

这种定价机制的弊端造成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发展改革委出于调节通货膨胀的考虑,即使国际成品油价格上涨超过了这一既定区间,国内成品油价格也未必会上调,即使上调,幅度也较小。另一种情况是,当国际成品油价格随着原油价格回落时,出于保护国内炼油企业的目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并不随之回落。这就造成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及成品油价格相关性较弱的情况。

能源专家、上海科学院研究员沈跃栋认为,由于原油与成品油价格接轨的不对称,不论是生产者还是经销商,往往不看市场而紧盯调价,既不利于产销衔接,也不利于成品油生产经营的正常安排,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目前要求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另一方面,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关系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改革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必须统筹规划,配套推行。无论取哪一种接轨方式,都要有步骤地出台限制高耗能的约束性政策,如开征燃油税,调整税率,改进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等。同时还需完善市场,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柴汽油计价周期是多少?

主要是考虑我国既是石油进口和消费大国,同时也是石油生产大国,油价过高过低都会带来不利影响。过高,会加大用油行业和消费者负担,影响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过低,会影响国内原油开行业的正常发展,削弱自给能力,导致对外依存度进一步上升,不利于保障国内的能源安全。需要说明的是,当油价低于调控下限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未调价的金额不是直接留给企业,而是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并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以及用于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而取的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

私人可以贩卖柴油吗

柴汽油计价周期是十个工作日。是指从上一次调价时间数十个工作日。

举例:

2016年3月28日,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开启,发改委发布通知指出,截至3月27日,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际市场原油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油价将不作调整。因此本轮调整将再次搁浅。

2016年以来,国内成品油共经历了六轮调价,此前分别为一次下调,四次“搁浅”。

1月13日,成功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根据完善后的价格机制,决定自1月13日24时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元和0.11元。

1月27日,不作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暂不作调整。

2月15日,不作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暂不作调整。

2月29日 不作调整

2月29日24时,我国成品油调价时间窗口将再次到来。不过,自从每桶40美元的“地板价”设定之后,国际油价一直在每桶30美元上下波动,远低于调价地板线,因此,本轮国内成品油调价还将继续保持“休眠”状态。

3月14日 不作调整

截至3月13日,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暂不作调整。

7月10日起淄博成品油价格上调7月10日起淄博成品油价格上调多少

可以,但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扩展资料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3月31日油价不做调整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信息,自2020年7月10日24时起,我省汽油、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每吨均提高100元。调整后山东省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和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见附表。

山东省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升

合同约定

配送的

合同未约定

配送的

VI

汽油

89号

5.26

6750

6715

92号

5.66

7173

7136

95号

6.07

7596

7557

VI

柴油

0号

5.27

5815

5784

+5号

5.17

5693

5663

+10号

5.06

5570

5541

-10号

5.69

6182

6149

-20号

5.95

6488

6454

-35号

6.17

6732

66

备注:

1.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价格分别为每吨6310元和5375元。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国家储备用油价格执行。

2.表中所列价格为国VI标准的汽柴油价格。

3.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4.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我自己在加油站买来的汽油柴油 在家里零售犯法吗 如果犯法仍该怎样处罚

3月31日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将再次开启。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本轮周期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原油均价低于40美元/桶的“地板价”,国内油价调整将暂停。

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开启

按照2016年出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根据国家发改委消息,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将于今天(3月31日)24时开启。

国际油价跌破“地板价”国内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

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本轮成品油调价周期内(3月17日—3月30日),国际油价继续震荡下跌,伦敦布伦特、纽约WTI平均油价比上轮调价周期下降36.05%。根据2016年出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国际油价平均水平已跌破“地板价”(每桶40美元的调控下限),按照机制,国内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整部分将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2020年,国内成品油调价已呈现“三跌三搁浅”的格局。截至3月31日,今年共有6次调价窗口期,其中2月4日、2月18日、3月17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截至本次调价,汽油价格累计每吨下调1850元,柴油价格累计每吨下调1780元。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本轮周期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原油均价低于40美元/桶的“地板价”,国内油价今天将不调整。未调整部分将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信息来源:新疆交通广播,央视财经新闻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违法。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处罚: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取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第二十条 地市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参考资料:

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